淘宝网不正当牟利定义及情形调整 纳入品牌商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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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易万佳
易万佳获悉,为了维护和保障淘宝网健康的市场秩序,为诚信卖家提供健康良好的平台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安心的网购环境,淘宝网将对不正当谋利相关规则做进一步调整。此次规则变更于2016年10月28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其中,违规行为名称由不正当谋利变更为不正当牟利。
据易万佳网店转让了解,不正当牟利,是指会员或运营服务商、品牌商等第三方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或采用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二)会员明知品牌商、供应商、运营服务商等第三方不正当牟利,并且从中牟取利益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一)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四十八分;(二)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二十四分,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其中,供应商是指向会员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民事主体(如公司、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供货商。品牌商是指享有品牌权利的民事主体(如公司、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包括但不限于品牌的权利人、品牌的被授权人、厂商。运营服务商是指会员以合同方式委托的,为其淘宝店铺提供全部或部分电子商务运营服务的公司。
会员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是严重危害淘宝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一经被淘宝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因此,淘宝欢迎会员如实主动申报不正当谋利情形,及/或如实积极举报不正当谋利情形,一经查证属实,针对主动申报人或举报人的店铺,在现有处理措施基础上,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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