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互联网广告并划定各参与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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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其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并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另外,易万佳网店转让获悉,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五类,分别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就是说百度推广,购物搜索引擎淘宝、京东、一淘网等,平台内部的检索系统58同城等互联网付费搜索服务属于广告范畴。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同时,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在易万佳天猫商城转让看来,《办法》出台之前,从来没有一套能够辐射所有互联网行业的监督条例。《办法》的出台,也将给逐步引导互联网行业走向规范化,这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对网民的保护。新规将商业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事实上也在市场预期之内,新规出台是给百度等搜索引擎未来发展创造一个更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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