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消协专题研讨会再谈电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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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了补充和完善,但也取消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易万佳网店转让平台官方了解到,中消协近期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再谈电商立法,并讨论诸多问答。


讨论一:如何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


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刘博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海淀区有多少电商经营者,每次统计出来的结果都不一样,因为大家理解不一样,一些生产手机的科技公司,既生产又在线上经营,怎么具体界定还有点困难。一审稿中的第二章原本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专章名称,在二审稿中,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且在二审稿第二章第十条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划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时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范畴。


又比如,微商到底属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目前二审稿中,也没有对微商作出明文规定。有关专家建议,可以仿照2016年工商总局出台的《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中对非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规定,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微商所在的平台,如微信、微博、直播等平台,并不是电商参与者,它们承担的责任与电商平台不同,仅在明知或应知利用信息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时,才应承担责任。专家认为,若是没有此种规定,让微信、微博、直播平台等承担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一样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个大概念,其中包括几种经营者,而界定范畴的时候只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除了这两者外,像‘自建网站的经营者’也应该进一步界定一下,要不然对经营者范畴的界定是有遗漏的。


讨论二: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平台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承上启下的中间部分,二审稿第二章中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出规定,相对于一审稿,加重了平台的责任。但专家表示,二审稿中平台责任得到了强化,但还不够。如果不把平台关在法治的笼子里,最后受伤的必然是电子商务以及对电子商务日益依赖的实体经济


有关专家表示,平台是电子商务的先行者、推动者、实践者、提供者、受益者。因此,在解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时,平台是否进入以及进入哪些法律关系,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平台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旁观者,并进而‘包容和审慎’,结果可能是平台脱法。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但新消法里并没有提出先行赔付四个字,法律要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双方协商。易万佳淘宝店铺出售相关业务员表示,目前经营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有两类,一个是在自建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还有一个在他人提供的网络平台销售。在自建网站平台上经营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自建平台承担赔偿跟法律责任是没有异议的。重点是在他人提供的网络平台上从事商品销售、提供服务,要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承担优先赔付等法律责任,才更加合理,更加公平。对于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问题,建议根据现有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状况程度来界定平台的责任大小,并进行平台自治。


讨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该不该设


二审稿增加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一审稿中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在二审稿中被删除。


专家认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不一定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设专章同样能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应该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单地移植过来。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更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明令禁止刷单刷信誉;平台对电商自营商品负责;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确立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强化平台经营者打假责任等。


北京市消协从去年收集的148个案例中发现,很多消费者投诉商家擅自取消定单,这种砍单主要集中在图书、电子产品等领域。大多数电商节以后(消费者)都有被砍单的经历。杨晓军说,北京消协发现,目前排前二十的大型网站,其中80%的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买卖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这个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个条款消费者一般看不见,而法律中一旦做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会进一步加剧网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朱巍看来,如果这一句话不删掉,整个《电子商务法》就失去意义了。


总之,电商立法在制定中总会碰到出许多新的问题,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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