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网络交易主体及价格举报的管辖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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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万佳淘宝店铺交易近日获悉,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在双11前,各地发改委先后约谈了国内几大主流电商平台,要求他们在大促时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促销价格的管理和监督要到位。电子商务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监管难,尤其是跨地域乃至跨境经营与属地监管形成的矛盾一直难以解决。

据易万佳淘宝店铺转让网了解,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偿服务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商)。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运许可,为网络交易行为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平台)。

针对网络交易价格管理的原则,本次规定明确,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若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或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的地址,实地调查取证。确实无从查找的,妥善保存调查证据和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予立案,办结举报并告知举报人。

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无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网购维权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平台与商家互相推诿。规定执行后,或有望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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