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电商网络仲裁需要在立法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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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内电商快速发展,网购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有网购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问题日益严峻,这其中很大的原因源于我国电商立法相对滞后。近日,有关电商网络仲裁的话题引起广泛热议,但易万佳淘宝店铺出售转让官方指出,解决电子商务的网络仲裁可行性问题,还需要在立法上有所突破。

据了解,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讨论中,对尽早建立在线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电商纠纷面临的传统诉讼仲裁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现在各方已没什么分歧了。但对立法具体需要解决哪些问题,至今尚未看到特别深入的研究成果。已有的研究和实践,虽然有些法院也在尝试在网上法庭处理案件,但还仅停留在尝鲜阶段,大多仅仅是提交材料、沟通信息或网络视频开庭之类,离真正的在线审判案件还有不小的差距。

关于网络仲裁,目前可查到的最早的尝试,可追溯到2007年广州仲裁委员会推行的水电煤仲裁。2014年广州仲裁委升级系统,从立案审理到裁决都在线完成,真正实现了全程在线的网络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域名争议投诉程序广为人知,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网上争议解决中心,2009年推出了网络仲裁规则。可以说,我国的网络仲裁已领先世界并逐渐探索出了一条网络仲裁解决争议的新路。

通常,研究在线争议解决方案,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传统的诉讼仲裁需要本人亲自到场立案和开庭,而电子商务常常是买卖双方相隔甚远,交易平台又常常在第三地甚至第三国,如果要诉诸法律程序,交通住宿费用也很高,所以网络仲裁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当前,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网络仲裁推广并不普遍,除了仲裁机构需升级办公系统和培训人员外,网络仲裁的障碍可归结为仲裁协议、仲裁审理和仲裁的执行三个方面,而关键在于仲裁的管辖来源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所以,网络仲裁关键在于解决管辖约定问题。换言之,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实践中,仲裁管辖约定存在很大困难,急切需要立法解决。

而传统商务活动中,一般都有书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约定必须是清楚无歧义指向一个仲裁机构。电子商务活动,每次交易都有电子记录可查,但若每次都约定仲裁,十分繁复,不可行。如果是概括性约定,又不一定符合现在的仲裁法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像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平台,如果约定一个仲裁机构,那这个仲裁机构肯定怎么都忙不过来,而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则清冷得没有业务。显然,一家唱独角戏,让别人都袖手旁观,怎么看都不妥。所以,在电子商务网络仲裁的管辖约定,需要与传统的合同管辖约定有所区别,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每个合同都需要有清楚无异议指向一个仲裁机构的约定,那就很难做下去。这大概就是现在网络仲裁无法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解决当下我国电子商务的网络仲裁可行性问题,就必须要在立法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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